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及其性質
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,各種使用地之分類及其性質如下:
(一)甲種建築用地: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(二)乙種建築用地: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(三)丙種建築用地:供森林區、山坡地保育區、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。
(四)丁種建築用地: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。
(五)農牧用地: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六)林業用地: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七)養殖用地: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八)鹽業用地: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九)礦業用地:供礦業實際使用者。
(十)窯業用地: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十一)交通用地:鐵路、公路、捷運系統、港埠、空運、氣象、郵政、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十二)水利用地: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十三)遊憩用地:供國民遊憩使用者。
(十四)古蹟保存用地:供保存古蹟使用者。
(十五)生態保護用地:供保護生態使用者。
(十六)國土保安用地:供國土保安使用者。
(十七)殯葬用地:供殯葬設施使用者。
(十八)海域用地: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。
(十九)特定目的事業用地: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