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
本所於103年6月起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,為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,避免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課以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及公開標售,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。
申請繼承登記者,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(指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),6個月內為之。逾期聲請者,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,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。
※民法對於遺產繼承之規定,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。